《从萧条到繁荣,再到萧条》
第30节

作者: winner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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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证明,某些普世杂志如《读者》之流、无数JY嘴巴里面夸奖的“廉洁总统曹锟”、“手黑,不手墨的保土领袖张作霖”、“道德完人林森”、“基督将军冯玉祥”、“宁死不当汉奸的民族英雄吴佩孚”、据说先开枪打死刘和珍等人然后下跪而且从此素食终生从而让JY留下眼泪进而能够“留英名”的“下跪执政段祺瑞”、加上无数JY扼腕叹息的常凯申常老公公,都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他们中的每一个,及其代表的势力,内不能平定中原、削平割据、铲平“赤匪”,反而统统让赤匪给干掉;外不能抵抗侵略,而任由英夷倭奴之流横行无忌。

  从任由外敌入侵,表演杀人放火抢劫炮击割地赔款的“全武行”,到掌握国家经济主权的“文争”之无能、投降——这类拙劣表现,已经彻底将一切势力——当然包括了中国民族资本的代理人和握有者——掌握中国政权、领导中国经济的资格丢掉。
  剩下的,唯一有资格的是以极强信念、理想和纪律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
  这个组织以中央集权为指导思想、以战争中形成的纪律来组织、以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来考虑问题、以全国一盘棋的思路来决策。
  它将领导中国的一切,当然包括领导、组织中国的经济活动。

  这一事实,从1949年以来,直到今天,就是如此。
  这就是官办经济的缘起。地方官员困惑与否,都必须承担历史赋予它们的重担——中国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者。
  【1】英国历史上的《航海条例》完美阐释、维护了这一原则:1651年,英国政府针对当时英国海上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荷兰颁布的《航海条例》规定,凡从欧洲运往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送;凡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往英国或爱尔兰以及英国各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运送。英国各港口的渔业进出口货物以及英国国境沿海贸易的货物,完全由英国船只运送。这些规定排挤了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危及荷兰的海上利益,导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战争。荷兰战败,被迫承认这一条例。1661年颁布的航海条例重申1651年航海条例的主要内容,规定某些产品只能运送到英国和爱尔兰或英国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发第二次英荷战争,英国战败,航海条例稍有放宽。1651年以后颁布的航海条例是为了垄断英国和殖民地的贸易,维持英国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限制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殖民地的经济带来了正面效应:对北美南部(后来的美国南方),造船物资和靛蓝的生产受到鼓励,烟草、稻米等产品获得了可靠的市场(瓜子注:注意这些产品,都是英国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这意味着殖民地的生产,是服从于宗主国的主导和需求的。而英国人限制北美殖民地的制造业和工业生产,并且对其采取的倾销政策——如茶叶——直接导致了美国独立战争。而1861年的美国南北战争,则解决了美国南北双方的发展方向分歧的问题:南方希望继续发展种植业,对英国出口,从而继续依附于英国工业而发展;而北方希望统一国内市场,发展美国独立的经济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场战争也是美国独立战争的延续,只是这次,争取的是经济主权的彻底独立。);对(包括后来的美国北方的)北美北部来说,船运业主得以免受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商船的竞争。1672年和1692年英国政府又先后颁布航海条例。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到1849年废除大部分航海条例。1854年,外国的商船被准许从事英国沿海的贸易。至此,航海条例所规定的限制完全取消。

  【2】举个英国以外的例子,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是“以最高效率弄钱”信条的忠实信徒和执行者,据《非洲史.非洲的瓜分》记载,在其王室领地刚果,各种强迫劳动的方法残忍得令人难以置信,致使刚果人在利奥波德所统治的1885至1908年间下降了一半(从2000万下降到1000万)。 如果非洲人生产的橡胶和象牙达不到所规定的数量,他们就会被断肢或枪杀。断肢就是砍掉一只手或一只脚,或手脚并砍。工头们为了证明他们工作尽职,将一个个装满人手的篮子交给他们的上司。由于气候炎热、潮湿,有时就用烟熏的方法保存这些手。一位在"刚果自由邦"旅行的旅行者对他的见闻作了如下记述:"居民们已无影无踪。他们的家被烧毁;在无人看管的棕榈树篱笆里和荒弃的田地中是大堆大堆的灰烬、残忍的鞭打、屠杀、掠夺和诱拐。……人们或是逃进荒野,或是在法国或葡萄牙的领地里寻求保护。" 如果你认为这夸大其词,请阅读1999年在美国出版的《利奥波德二世在托管时代》或《利奥波德国王的幽灵》一书。——每次当瓜子看到明清时期曾经在东南亚对当地的商业霸主(华人、华侨)进行种族灭绝性质大屠杀的荷兰、上文提到的杀人魔王之国比利时代表之流在各种场合大谈人权之时,就想把世界上所有的大粪,统统捅进这些人权卫士的嘴巴里面,真是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无耻”二字了,不要脸!

  【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
  主要内容是﹕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   
  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  

  条约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而实际上由於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後﹐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通过条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美国企业在华享有种种特许的待遇﹐使中国部分地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
  除此之外,某些细节,更加让人明了这个条约的主导权操纵在何人之手,以及此条约是为谁服务,瓜子试举一例: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一)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应许其依照缔约彼方法律规章所规定之条件及手续,取得保有与处分地产及其他不动产;除依照后句之规定外,此等国民、法人及团体所享受之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法人及团体所享受之待遇.倘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现在或将来不许中华民国之国民、法人及团体,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同样条件之下,取得保有或处分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时,则前句之规定,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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