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唐史的正能量——用精彩给你好看》
第50节作者:
木唐子 日期:2013-03-26 09:26:33
连载44
二、贞观朝的法制精神:宽仁慎刑
贞观元年正月至二月间,李世民刚刚改元不久,便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定法律。无忌与玄龄等人以《武德律》和隋朝《开皇律》等为基础,本着宽仁慎刑的精神,起草了《贞观律》的最初蓝本。其中体现宽大精神的一个最大改动就是:
把五十条按旧法应判为绞刑的,改为断右趾。
但李世民看罢以后,觉得还是太残酷了,还是不够宽大,他告诉无忌等人,肉刑在开皇年间便已废除了,何苦还要恢复?便要求继续改,直到改为流放加服徭役(此刑便叫“加役流”),才同意下诏颁行。
这也只是《贞观律》的1.0版,随后还有不断的完善和改动,目的就是定罪更合理,量刑更宽大,直到贞观十一年,才正式确定,颁行天下。与旧法相比,《贞观律》大大减少了重刑条款数量,缩小了族刑和连坐的范围。其宽仁慎刑的法制精神不只照顾到了官僚、贵族等特权阶层,受惠最大的还是老百姓。
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便是其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贞观二年(627年)三月间,听罢大理寺官员的汇报后,李世民感到对其中有些死刑犯的罪名吃不准,需要慎重对待,便正式下诏,要求此后确定死刑犯都要走一遍“三司推事,九卿议刑”的程序。所谓三司,是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司法部门。所谓九卿,是指太常寺、光禄寺、大理寺等九个部门的长官。三司判案以后,交由九卿讨论,并监督复核,以确保司法公正,避免滥杀无辜。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参与议刑的人不只九卿,朝中很多四品以上的官员也都有资格。
这干嘛呢?朝廷重臣倾巢出动,就为了讨论一批死刑犯的量刑是否适当?杀鸡焉用牛刀?这也太夸张了吧?
不夸张,这其实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
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法律本身是一种霸道,但在这种霸道中,也可以体现出王道。
什么是法律的王道呢?就是最大程度地杜绝冤狱,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量刑适当,宽仁慎刑,该杀的要杀,不该杀的绝不能冤杀!尤其不能草菅人命,让那些无辜的生命含冤负曲,被随意剥夺。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器,包括最高统治者皇帝,都不可以!
也因此,才要宽仁慎刑,才要监督复核,才要“三司推事,九卿议刑”。这绝不是小题大作,而恰恰是治国之要。只要想想隋朝,想想那些无辜的生命,那无数死于严刑峻法的草根冤魂,就会明白李世民此举的目的何在。
若天下多冤狱,则国必危,若天下尽冤狱,则国必亡,还谈什么长治久安!
所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法律必须的公平,是统治者应有的慎重。
对统治而言,法律的威慑力是必要的,但统治者却不可以过度依赖这种威慑力,不可以滥用这种威慑力。
物极必反,一过头,事情往往会走到反面。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长孙无忌与房玄龄等修定《贞观律》)
虽然如此,但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而且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的地位其实很尴尬,长期以来一直是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一种专制工具。关于这一点,历代政治家都有论述,比如春秋时代的管仲就曾说过:“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其后韩非子则直接把权术和法律看作是“帝王之具”,而大开杀戒的明太祖朱元璋说得更是理直气壮,也更赤祼祼:“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
这些人认为,法律是帝王造出来的,是统治臣民的工具,是防备、镇服老百姓的手段,皇权必须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对帝王,对皇权则没有任何约束力。
基于这种认识,所以历代皇帝有很多是“玩法律”的高手,生杀予夺,金口玉言一句话,都随心情好坏而定,其随意性和对法律的破坏性都很大,因此往往免不了践踏法律。而且有领导带头,各级官员也往往以行政权,以潜规则来干涉或破坏法律的尊严,有法不依,甚至执法犯法,无法无天,把国家搞得乌烟瘴气。
想想也是,在封建时代,如果皇权不高于法律,那么皇权的诱惑可就要大打折扣了。
如果按管仲等人的逻辑,相信以下这句话应该是历代皇帝的心声:
皇帝就是天王老子,拥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这是大伙的心声,那么李世民对此是怎么看的呢?
据史料记载,贞观初年李世民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啥意思?
意思很明白:法律,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是天下人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包括皇帝。
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为皇帝一个人服务的,而是服务于天下人的。
这证明,李世民是承认并且尊重法律的独立性的,而且皇权要尽量减少对司法的干预。
作为一个皇帝,能有这种认识,实在是很明智,很开明,也很不容易。
说是这样说,他能做到么?
能的。
日期:2013-03-26 0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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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书记载,也就在《贞观律》1.0版刚推出的同时,李世民曾与大臣戴胄发生过一次争执。事情的起因是:
李世民即位后,推出了一项“恩荫制”选官政策,以照顾唐朝开国功臣后代,以及李唐统一战争期间那些战死沙场的烈士后代,赐给他们官爵。此外朝廷选拔官吏的时候,常会优先选用那些曾经供职于旧隋的、富有从政经验的资深人士。这两个合起来,就是所谓的以“资荫”选官。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一来,就有很多人削尖脑袋想各种办法以混个“资荫”,甚至很多人还不惜伪造资历或谎称烈士后代,以“诈冒资荫”的方式,谋个一官半职。由于鱼龙混杂,真假难辩,有关部门为此大伤脑筋。不得而已,李世民只好专门下诏,要求所有造假者投案自首,违者一经查实,定斩不饶。
皇帝都这样说了,相信大伙都该老实了吧?
不然不然,还是有一位叫做柳雄的小官吏心存侥幸,不惜冒着杀头的风险,顶风作案,跟皇帝对着干。柳雄柳雄,可谓人如其名,堪称猛人。
然而假的终究真不了,有关部门经过审核,查出了柳猛人伪造旧隋任职资历的事实,并呈报了皇帝,于是李世民在愤怒之下,当即决定杀一儆百。
但李世民此举却遭到了戴胄的反对。
自王君廓在虎牢生俘戴胄后,戴胄便被唐朝收编,先入秦王府供职,慢慢混到了兵部郎中一职。李世民即位后,认为戴胄这个人忠诚、正直、公道、清廉,又有熟悉法律的特长,便将他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相当于最高法院副院长),领导慧眼,皇恩浩荡,按理说老戴应该识趣点,至少也别顶撞领导,可我们也知道老戴的脾气,当年王世充那么欣赏他,他都要反对老王受禅,现在换了领导,还是老样子,一点没变。
但其实这也是李世民欣赏重用戴胄的原因,如果老戴明哲保身,唯唯喏喏,只知迎合领导,不敢直言进谏,提出不同意见,还用他干什么?
(李世民与戴胄。)
直谏是必要的,不过戴胄这一回却真正戳到了李世民的痛处。其时李世民虽打算处死柳猛人,但感觉还是走一遍法律程序再杀人比较合适,便把案子交给了戴胄,岂料戴胄随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居然是:柳猛人不能杀,只能流放。
为什么?因为按大唐律法,对“诈冒资荫”者,就得这么判。
《贞观律》刚刚颁行,陛下就想失信于天下,不依法办案么?
如果陛下动用皇权直接杀人,俺老戴也管不着,但现在您把案子交给俺处理,俺老戴就得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
老戴这么做,肯定是对的,但他忘了一点,皇帝也刚刚下诏,“诈冒资荫”者如不投案自首,死罪难逃。
所以,如果皇帝饶了柳猛人不死,就更是失信于天下!
皇帝说了话不算,这让皇帝的脸往哪搁?
所以李世民闻言,不由得勃然大怒道:“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于天下乎!”
是啊老戴,如果按您的意见,那您老就得了一个秉公执法,依法判案的好名声,却让领导背上了失信于天下的黑锅,您老自个儿落个好,同时坑一把领导,您老太过分啦!
这其实就是皇帝和法律谁说了算的问题,就是皇权和法权哪个更有效力的问题。
但戴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此显然有着清醒的认识,很快给出了问题的答案:“陛下,您的旨意不过出于一时喜怒,而国法却是布大信于天下,臣知道陛下忿恨那些诈冒资荫者,但这只是君王的‘小忿’,而法律才是国家的‘大信’,陛下何不忍小忿而存大信?如果陛下忍不了,执意要杀人,臣只能为陛下感到遗憾。”
看来老戴并不是忘了皇帝的诏书,并不是没领会领导的意图,他是故意的!
居然把皇帝的愤怒看成是小忿!老戴真敢说。
但李世民一听,居然就没了脾气。沉默了一会儿,他又居然开始自己找台阶下:“朕错了,卿秉公执法,朕复何忧!”
原来不过是一点小忿么,朕忍了!
如此一来,柳猛人最终没被杀头,流放了事。
不过这还只是个开始,据史书记载,老戴受到这次鼓励以后,干得更起劲了。为了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还曾多次与李世民发生争执。
每次他都赢,每次都是李世民妥协,按他的意见办。
李世民弄明白了一个道理:皇权不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尽量不要干预司法,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冤狱。
宽仁慎刑!
除了大搞法制建设以外,贞观初年的李世民在国家政治制度上,也出台了一系列新政或改革,下面就来盘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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