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7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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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21 08:37:40
  【连载106】
  依人情物理,邻里闹矛盾,常用的武器便是咒骂,使用的对象多以女人为主。咒骂的升级便是肆虐恶毒的语言和不堪的词汇,意图在心理上给予对方以沉重的摧毁,而且还会摆出一幅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之架式,没完没了地骂下去,这就是《封诊式》所说的“毒言”。它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心有余悸的公士甲等二十人,才将同里士伍丙送到官府,理由是丙“口舌有毒”,都不愿与他生活在同一里。就因为丙的外婆曾因口舌有毒论罪,三十多岁时被流放。于是,丙被里人彻底孤立了起来。丙家有祭祀,好心邀请甲等前来喝酒,他们都不肯来,更遑论回请丙了。里**同祭祀,丙与同里人聚会,他们避之唯恐不及,都不愿与丙共用饮食器具——这对丙造成的心理创伤实非言语所能形容。由此可以理解“隐官”之制度设置,有罪之人是多么难以容于乡里。

  丙就流着眼泪供述:
  丙而不把毒,无它坐。
  我没有毒,没有其他过犯。
  里中多是这样的鸡毛蒜皮,东家长里家短,但作为里吏掌握这些鸡毛蒜皮,却是他的职责所在。里就是他的家,到处乱跑会挨处分。《法律答问》说,有贼入甲室,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的呼救,问应否论处?四邻确实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6]。作为忠实于本职工作的体现,里中人的生老病死是必须了如指掌的。也就是里吏必要确切掌握一里的户籍,这是国家政治的根本。比如徭役的征调,得由里吏来落实;服役者在外逃亡或者士伍在外地犯案,外县的协查函(爰书)一到,具体也是由里吏来查人头,确认其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有几次在簿籍上记录逃亡,然后回报[7]。工作必须做到这样细致,才算尽责。倘有人故意隐瞒成童的年龄(拖延服役的时间),或者申报废疾不实(废疾人可以免徭役),里典、伍老得负责,通常是判为耐刑,但可以花钱赎,叫做“赎耐”。这意味着他欠了官府的钱,因为身份是吏,所以必得在半年内还清欠款,若到期偿还不了,就送去做劳役以抵偿,叫做居赀赎债。士伍不应免老,或已达到免老年龄而不申报,里典、伍老不告发,各罚一甲。

  张耳、陈馀在魏国是小有名气的名士,秦灭魏,出高价悬赏购求这二人,张耳千金,陈馀五百金。他俩就变换姓名,跑到陈县。朝廷的通缉令前后脚也跟到那里,张耳、陈馀却是利用“里监门”的身份大摇大摆地向里中人宣读拘捕他们自己的文告。张耳、陈馀所以敢如此大胆,大约是因为战后,户籍的申报统计工作正在进行时,是为可乘之机。里耶秦简提供了这方面的参照。天下刚统一的秦始皇二十六年,启陵乡渚里有十七户人家迁居都乡(县政府所在乡称都乡),但没有迁移登记年龄的簿籍。都乡根据律令规定的“需移交相关簿籍并上报”这一条款,发函要求启陵乡移交相关簿籍。启陵乡为此向县廷解释说,这十七户迁居的时候,曾以文书告知都乡,启陵乡没有相关簿籍,无从确知这些人的年龄,请求县廷命都乡自行询问。县廷随后告知都乡负责人,依据相关律条处理此事。由此可证得,刚并入秦人版图不久的迁陵县,户籍制度尚不完善。秦如此,汉亦无法例外。汉高祖五年,楚汉战争结束,天下一统。是年五月,高祖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前文提到的媚便据此而力争自己不再是奴隶。如果按照和平年代里吏的规范动作,张耳、陈馀,还有往秦始皇的车驾扔完石头就跑的张良,断难从容隐身。

  日期:2014-10-21 14:25:27
  【连载107】
  然后哪家死人了,得报告。哪家出现疑似传染病的,比如麻风病,更得报告。秦代对麻风病的控制,手段是严厉的,设置有麻风病隔离区,专门收容麻风病人。其中病情严重者,将被迁往麻风隔离区淹死,称“定杀”[10]。《封诊式·疠》就记述了这样一起案例。里典甲怀疑该里士伍丙得了麻风病,遂把他送到县廷。丙供称:“在三岁时患有疮疡,眉毛脱落,不知道是什么病,没有其他过犯。”命医生当场体检,发现丙的状况比没有眉毛严重得多:鼻梁断绝,鼻腔已坏;探刺他的鼻孔,不打喷嚏;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手上没有汗毛;叫他呼喊,声音嘶哑。医生确定是麻风病。

  有资料显示,出现里吏的地方就不出现亭长,亭长活动的区域也不见里吏的踪影,说明各自的辖区是不同的。但和亭长一样,里吏也有义务协助上级机关侦办案件,对犯罪现场的侦查,查封案犯的家产,均需里典在场。《封诊式·穴盗》就是这样一起案例。某里士伍乙在案发前一晚将绵裾衣一件收在侧房,然后关好门,夫妻就睡在傍边的正房。早上起来,乙开门取衣,却发现有人在侧房的墙体打了个洞,直通房中,盗走了那件衣服,所幸没有丢失其他物品。于是立即向官府报告。令史奉命和该乡负责人某、牢隶臣某随同乙,还有里典丁,前往勘查乙的侧房。

  该侧房在正房的东面,与正房相连,朝南开有一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沿与小堂的地面平齐,上高二尺三寸,底部宽二尺五寸,上窄下宽,形状像猪洞。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痕宽度估计有二又三分之二寸。土块到处散落,房中和洞里外的土上有膝盖和手的印痕,膝、手的痕迹共六处。户外堆土上有秦綦履(一种有花纹的麻鞋)踩出来的鞋印四处,长一尺二寸。履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综合履印的情况判断,像是旧履踩出来的。

  侧房的北面有墙,墙高七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像是人脚攀墙翻越时踩下的痕迹。由于印痕太过模糊,无法测量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比如履印之类,无法判定参与作案的人数,作案后又往何处逃窜。侧房安放有一张竹床,床在房间的东北部,床东面、北部各距墙四尺,床高一尺。乙指认说:“裾衣就放在床中央。”令史分别讯问乙和其妻丙,均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里,装了绵絮一斤,用缪缯五尺做镶边。”“晚间难道没有听到什么异响?”“睡熟了,不曾听到。”“好好回忆一下,有没有和邻里结下什么仇怨?”“平时相处甚好,不曾与什么人有过结,也没有怀疑的对象。”里典丁作证说:“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是新的。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乙的邻居士伍某的证词亦如里典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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