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3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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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15 09:00:56
  【连载97】 
  如果事先不知情,那就不能适用家属连坐法,只作为一般的收藏处理。《法律答问》说:“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丈夫盗窃,并告诉其妻,其妻还和丈夫一起用这些钱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盗窃前与妻子共同谋划过,那么就说明其妻在主观心理上具有盗窃的故意,与其夫构成共犯,故与其夫处以同样的刑罚。如果其妻在事前没有参与谋划过,只是事后知道,就以连坐法论之,当收为孥。

  夫妻间的关系就此得到规范,地方风气随之发生转变,而且转变之巨,仿佛滴水穿石的功夫,连转变者本人亦要不知情,这就是孔子说的“百姓日用而不知”。直到有一天,荀子徒步穿过秦代的农村,“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甚畏有司而顺”,于是发出一连串的惊呼。事实上,荀子所震惊的秦风之淳朴,实非一朝一夕可以养成,从商鞅入秦(前361)至荀子入秦(前260),百年间,方有这样的政平讼理,民风趋简。眼下,荀子就坐在这样一个家道朴实的家里。男主人招呼三个孩子,一男二女,或者二男一女,“过来过来”,向这么有学问的先生问好行礼。这么有学问的先生也一定回赠了一点什么,给这几个“可爱的孩子”。然后男主人大声地跟妻子说话,杀一只**,这么好的先生来了。妻子应了一声,然后听见杂踏的脚步声——几个孩子在跑,然后是鸡翅膀扑腾的声音。

  荀子饶有兴致地关心起粮食和疏菜,又问起劳动力问题。男主人回答说,这好办,出钱就可以雇到傭工。荀子睁大惊奇的眼睛问道:“《商君书》不是禁止雇用傭工么(无得取庸)?”“上头的事,我们种田,我们不懂。我们只知道亭长手中的二尺板一年一换,上年不合规矩的事一定不会再次出现在第二年的二尺板上。”“这样啊,”荀子说。
  事实确是如此。当初商鞅连旅馆都禁止百姓开,说是这样一来,“乱七八糟的一些人就寸步难行,开设旅馆的人也混不来吃”,然后这二拨人就得乖乖回去务农,“荒地就必然耕垦了”。同样的道理,朝廷不许阔人家雇用傭工,那末,阔人家就不能雇人修建房屋,其家的“懒汉”们就得自己动手劳动,做雇工的人就没处吃饭,这二拨人一旦安心务农,“荒地就必然耕垦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回过头来看,如此的“逻辑推理”难免理想化。商鞅晚年在逃,求宿函谷关的某旅馆,这么说,他是有机会遇见并接受当初的一些设想在现实中的变迁。树挪死,人挪活,大千世界,哪能做到老死不相往来呢。军人出征打战,商人交通货物,学人负笈游学,要的就是行云流水,这个世界才一幅活过来的面孔。《法律答问》说:“什么叫‘旅人’?寄居和外来作客的人,称为‘旅人’[11]。”荀子端的就是旅人也。当然,秦政府不鼓励私人旅馆业的发展,是可能的,正如官府再提高酒肉的价格,再加重酒的税额,也还有卖酒的人家一样。前提是必要得到官方的许可,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日期:2014-10-15 14:12:49
  【连载98】
  刘邦经常从王媪那赊酒来喝,欠了一屁股酒债一时兑现不了就立下契据,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是为“劵”。债权人执右劵,若保管不当丢失了,会造成契约失效的危害。“识劫”一案中,自动毁弃了契据,也就无有向欠款人追债的凭证。《法律答问》说:“何谓‘亡劵而害’?亡校劵为右为害。”什么叫“丢失契劵而造成危害”?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劵,为造成危害[13]。王媪、武负到年终见刘邦依然还不上钱,相当有“眼光”地做起顺水人情,叫做“折券弃债”,所折之劵便是右劵。《史记》说刘邦在王媪或武负的店里,喝醉了酒,身上便现起龙来。这样的传奇无非说刘邦是真命天子,他的得到天下是上帝的旨意。想当初陈胜也这样玩过,可惜玩输了。事实是,要么刘邦兜里确实叮当响,逼急了遂当场发飙耍流氓,样子就跟龙腾虎跃一样;要么落草做了强盗,那二家敢跟强盗要酒钱?吃了豹子胆了。

  这是没有第三方担保人的危害。
  在秦代,甲乙之间发生债务关系,通常需要第三方担保,这是确保债务清偿的保障行为。《金布律》规定: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这是来自官方的担保《工律》有一款是讲共同担保的: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役的徒众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不管是代偿的官吏还是受牵连的徒众,都得在规定时限内还清债务(秦代严于治吏,官员欠官债,需在半年之内还清),如规定时间到了还不能还清债务或者无偿还能力,那就得强制转为“居作”,以劳役代偿。居作的劳动价值前已述及,大约是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提供饭食的,每天抵偿六钱。尽管这样,秦律禁止强制债务人以人身抵债。秦律规定:“百姓间有债务,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以及双方同意质押的,均罚二甲[16]。”《法律答问》就此做出司法解释:

  廷行事,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的人应论罪,把人质给人的人不论罪;双方同意抵押的,把人质给人的人也要论罪。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意即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
  若债务关系牵连到两个县,比如欠官府债和被判处罚款的迁居到另一县,既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发文书给现居住的县,由后者出面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这样,百姓“迁居”要到官府“更籍”(变更户籍关系)就好理解了。若百姓申请迁居,而官吏拒绝为其更改户籍,因而遗漏了该百姓犯有耐刑、罚款等以上罪责在户籍中的如实体现,官吏要担责——罚二甲[17]。另外,官吏如果对辖区内的户口数统计不准确,出现“大误”的情况,也要受到惩处。何为“大误”?《法律答问》如是说:

  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错算人户、牛马以及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的财货,就是“大误”,其他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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