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1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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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如果只是怀疑有通奸的事实,却没有当场捕获——秦律的专有名词叫“校上”,那就不能定罪。因为没有证据,当然无法定罪,除非有“莱温斯基的『内』裤”。在秦律中,“不依靠拷问而追求真实是治狱的关键”(《中国古代诉论制度研究》)。“真实”的焦点表现就是物证。在秦代的诉讼过程中,物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广泛的范围内加以使用。从出土的秦简看,盗案要赃物,“群盗”要武器,自杀与他杀要验尸,伤人与伤畜要验伤,流产要验胎儿,私铸钱币要验钱范,凶杀现场要验凶器,盗窃现场要验脚印,而现场勘验和验伤、尸检都要笔录,都是注重物证的表现[4]。发生在两千年前的“杜县女子和奸”一案,就是因为缺少证据而引发大面积争议。

  汉初,居住在杜县(陕西西安)泸里的女子甲,其夫公士丁病故,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女子甲乘婆婆“素”夜间为丈夫守丧时,与男子丙到棺后房中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素以此事告官,甲被捕。杜县对如何给女子甲定罪疑不能决,只得上报,由廷尉处理。廷尉召集属吏集体讨论了该案,一致认定:女子甲犯有不孝罪和敖悍罪,当判处完为舂。有个叫申的廷尉史出差回来,对廷尉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据律力争,从不孝的轻重表现、通奸罪之关键的当场拿获(校上)诸种因素,成功推翻廷尉的结论。在物证缺失面前,廷尉也不得不承认,确实量刑失当。

  日期:2014-09-29 08:30:50
  【连载72】
  素因为没有当场捕获甲和丙,所以不能入甲于罪。秦王政时代的“田与市和奸”一案,“田”是被当捕获的,尽管田后来翻供,并有亲属串通实施抓捕的那个人意图做伪证,法廷最后还是据实定了田的罪。
  “田”与“市”是表亲,市是田的大姑的女儿,身份分别是隶臣、隶妾。他们多次在关押的场所发生通奸的行为,并为夏阳县的狱史“相”所知悉。当他们再次这么做的时候,隶臣“毋智”奉狱史“相”的命令,当场将他们拿获,送交官府。田和市在供述中承认了通奸的事实。就在夏阳县准备依律做出判决时,市吩咐其兄、大夫“驩”和亲戚走马“路”,送钱贿赂毋智,让他改口说不是在现场捕获的。田也同意这么做。与此同时,他向夏阳县丞“祒”提出了重审的要求。谁知毋智虽收了四千钱,但到底害怕被官府察觉,没敢提出来,最后把钱退了。县丞祒在掌握了这一事实之后,对田说:你已经承认通奸,现在案子就要判决了,你才说没通奸;你曾贿赂毋智,企图使他改变证词,如果重新审理追究此点的话,你又将获得新罪。田于是认罪服法。夏阳县判田“耐刑”。依据“隶臣妾有耐刑,系城旦舂六岁”之规定,田被异地拘押在魏县从事劳役。

  在“毛诬讲盗牛”一案中,我们提到,犯人在一审判决之后的法定期限之内,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审请求,叫做“乞鞫”。犯人在提出“乞鞫”时所需承担的风险是,“乞鞫不审”罪加一等。就是说,如果田乞鞫不实的话,他将面临系城旦舂十二年的处罚。上级在接到田的申诉后即启动相关程序,查核该案并发现:田虽然不服,但市承认自愿跟田通奸,隶臣毋智确实是在现场捕获,田无法解释市和毋智的供述。这意味着田请求重新审理不实,应系城旦舂十二年。所幸田碰上狗屎运,赶上了“己巳赦令”,魏县赦免了田的罪,仍遣送他回夏阳县为隶臣。[5]

  中国台湾地区至今依然保留有“通奸罪”这个罪名,这很说明问题。秦始皇是以咬牙切齿地说,“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会稽刻石),丈夫乱搞男女关系,妻子杀之,不受法律制裁。这是因为秦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结构,夫妇双方严守贞操节信是家庭稳定和谐的基石。继范雎为相的蔡泽就说,“夫信妇贞,家之福也”。非仅家之福,且还是秦国最终逐鹿成功的关钮,等同于阿基米德想撬动地球的那个点。这个点扎实稳固了,建立在小家庭结构之上的耕战政策才能发生效力。所以秦始皇巡行天下,要从法律的层面对风气实施规范,旨在“大治濯俗,天下承风”。泰山刻石中,他表彰鲁风廉清,男女关系严肃:“男女礼顺,慎遵职事”;碣石刻石中,他推崇男耕女织的和谐生活场面:“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可能是越人生性随便,因此来到会稽,秦始皇又大谈男女关系之事,说“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挈诚”。“防隔内外”很容易让人想起商鞅的“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男乐其畴,女修其业”未尝无有“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影子,这些都是在关中实现的了,真实加现实存在着的,家庭有这样的家庭,社会风气有这样的社会风气,因而秦皇这才颇自负地要向天下人来兜售。

  日期:2014-09-29 14:21:15
  【连载73】
  当然,秦皇的这种努力在秦代有一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数代人的心血之中,始自商鞅,其中包括南郡一个名叫腾的郡守的努力。南郡地区原是楚国的地方,秦昭王二十八年(前279),白起克之,并在新占领的楚北部地区设立南郡。《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四月初二日,郡守腾颁发给南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文中提到的江陵,就是楚国的旧都郢。这时,秦在南郡地方已统治了半个世纪,但作为郡守的腾依然在文告大声斥责“乡俗淫泆”,口气不免刺耳,这说明秦在占领区的统治并不顺利。因此腾要求县、道各级注重法律宣传,不遗余力地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南郡如此,接下来占领的南阳郡(前272)、三川郡(前249)、太原郡(前247)、东郡(前242)、颖川郡(前230)以及若大的中国版图,概亦如是吧。秦人的这种努力,其孜孜不懈的程度让人敬畏。

  以之为拓展,秦律打击非法婚姻。在这点上,几千年前的秦代和现代社会是一致的,结婚要登记,离婚也要登记。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却还私自逃离,要受到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
  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结为夫妻,甲没有把私逃的实情告诉乙,过了两年,生了孩子,才告知实情,乙便没有休弃甲,然后被捕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坦旦、舂[6]。
  女子背夫逃离“黥为舂”,男子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这种处罚是相当严厉的,下面这起案例即是它的适用。
  汉高祖十年十二月九日,曾经逃亡的女子“符”,趁自占书名数的机会[7],登记名数,成为大夫“明”的女奴,明把她嫁给隐官“解”为妻。隐官是指受过肉刑的刑徒,后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为刑徒看待,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处所工作的人。解曾遭黥劓,故称隐官。符的原主人发现此事,把符送到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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