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的道与术》
第20节

作者: 顺德天外天
收藏本书TXT下载
  这个案例,实际上发生于本公司2010年上半年,当时HR部门拟制的处理意见是:1、对讲机损失由保安员全额赔偿;2、离岗2小时按旷工处理;3、通报全公司,强调纪律性,强调自身岗位职责;4、宣传本身职责与社会责任的界线。
  看到这个处理意见,结合老板和股东们平时的习惯思路,俺慎重地在核准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姓名,然后交给相关部门去执行,事后,公司上上下下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置并没有引起任何波动和不满情绪。
  大家可以看到,这一案例实际上涉及到:是首先要提倡纪律和秩序,还是首先要提倡公共道德;是提倡先保持个人职守,还是先顾及社会责任;是提倡用理性去处置,还是应该用感性去应对;是鼓励员工做理想主义者,还是做现实主义者的问题。
  在职场朋友中的讨论却出现了意外的分歧:差不多有1/3的人士过分强调纪律,主张严办,先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处罚之后再开除这名保安;有1/3的人士一是含糊其辞、胡搅蛮缠,处置意见模棱两可;二是提倡道义至上,意外面前,员工可以自作主张,不需要受到纪律约束,提出不仅不能处罚保安,还应该给予表扬和鼓励的意见;还有1/3的人士认为,一个团体,应该首先强调纪律和职责,否则会出现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对于自作主张、擅离职守,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行为既要给予处罚,又要全额赔偿。

  理一理这个头绪,从现实层面理性地考虑问题,也许可以让我们看得更清晰一些:
  这类事件的处置,其实并没有千篇一律的标准答案,不同性质的企业,因为其自身追求的目标所不同,处理结果也将会出现根本的区别:
  第一类,国有企业、内地企业,他们平时强调的是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领先,首先强调人性化管理而相对忽视纪律的约束,面对这类突发事件,面对自作主张、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仅不会给予处罚,相反,完全可能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甚至将当事人树立为先进典型,给企业造成了丢失物品的损失也会因为“瑕不掩瑜”而忽略不计;

  第二类,外资、港台、民营企业,平时着重强调的是纪律和职责,并不提倡和鼓励员工对外“多管闲事”,其员工擅离职守本身就已经算作重大过错,给企业带来损失,更是绝对不可容忍,其处理结果必将是赔偿加处罚。
  讨论中,出现处理结果的意见分歧,其根源在于:部分身在国有企业、内地企业或受到多年社会公德与道义熏陶的职业人士,习惯于按照社会、按照国企大环境之下固有的思维模式,强调道义至上、社会责任至上,并用这个心理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外资、港台和民营企业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就认为员工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正确,对员工擅离职守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进行处罚和要求当事人赔偿,是黑心老板和无良管理人士的做法;同理,身在外资、港台和民营企业的职业人士,则习惯于以纪律和职责为前提,以坚守岗位、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对于国有企业、内地企业的处理标准和处置方法自然不会认同。

  回到现实之中,我们大多数职业人士服务于外资、港台和民营企业,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从以下角度去分析、理解、探讨和思索:
  第一,如果按照道义的思路起草一个处理方案,表彰员工的“义举”行为,那么,在外资、港台或民营企业,企业高层或老板同意并核准的可能性有多大?你的方案如果不能核准,你是坚持“正义”而愤然走人,还是违抗命令去强制执行?你有没有这个权力去强制执行?——这才是问题的核心!一般情况下的真实结果是,公司不同意你的方案,你就没戏可唱了,说得再多,也只是自我安慰,也只能停留在“说说而已”之类自我寻找心里平衡的层面,自我安慰完毕,或者一边自我安慰,一边急急忙忙去执行上层新的决定,因为企业内部,下级对于上级的指令和决定有一个基本的游戏规则:理解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理解的,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在执行中边理解边执行,有多少人会因为坚持这类“正义”而宁愿丢弃自己的饭碗?又有多少人面对上级的否决敢于继续坚持自己原始的意见和做法而一意孤行?

  第二,提倡道义至上,主张员工站在“社会人”的角度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大多数企业并不反对,但员工承担这些责任和义务与自身的岗位工作发生冲突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纪律和秩序,通过首先做好本职工作去体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是不是更合适一些呢?
  第三,企业是以盈利为生存目标的经营组织,并非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存在于社会虽然也不能回避社会责任,但过分强调社会责任而引起企业内部的无组织、无纪律状态,面对外面发生的意外,任何人都可以用“道义”的名义自作主张、擅离职守,那么,这类企业岂不是聚集了一帮自由主义的乌合之众?
  第四,部分人以为企业和老板是“有钱人”,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员工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类思维与“等贵贱,均贫富”之类的“吃大户”意识有何区别?企业和老板热衷于社会责任,当然值得赞赏和肯定,但是,对于那些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之类想法的企业和老板,只要他不违法,我们有什么依据强制他一定要做出“义举”?

  第五,有人认为员工的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了财物,却收获了美名,带来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现实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老板并非“红顶商人”,在“名”与“利”的选择面前,更多人倾向于后者,作为职业人士,你越俎代庖为老板选择“名”而放弃“利”,有多少老板能接受你的意见和建议?前几年,某大型企业经济危机裁员之时,社会上传得纷纷扬扬的“企业不是你们的家”,就是一种舍“名”而逐“利”的选择,这类在顺境之下名利双收的知名企业尚且如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其它的企业为“名”而舍“利”?

  第六,有人将保安擅离职守的行为延伸到“是为了防止自身企业不受到损害”并质询:“如果责备保安的行为,火势蔓延到自身企业,员工是不是也应该袖手旁观?”其实,这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其一,对方发生意外,人家自然会有组织地进行处置,如果附近的所有“社会人”都凭着一腔热情而杂乱无章地参与进去,大家一哄而上的结果,反而会给别人添乱,反而会妨碍别人有组织、有秩序地处置;其二,即使火势蔓延到自家,也需要自家人有组织、有秩序地参与扑救,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各自为战;其三,自己的企业发生意外,还要袖手旁观的员工,就违背了自身的职责而不是违背了社会的道义,一个基本的社会规则摆在面前“受人钱财,帮人消灾”,员工拿着企业的工资,面对自己所在企业的灾难,参与救护是理所当然、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责任”行为与“义务”帮助自身企业之外的任何对象,明显存在着“责任”和“道义”上的本质区别。

  第七,有人认为,这名保安只是基层职员,工资一般比较低,给予他全额赔偿和过高处罚的结论,企业似乎有些不仗义,应该批评教育,免予处罚和赔偿。对此,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其一,他拿着企业的工资,
  日期:2011-7-15 9:12:00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