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左脚已步入经济危机泥淖》
第35节

作者: 爱江山总爱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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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泰国,97年亚洲金融危机泰国偿尽苦头之后,泰国对外资出手“最狠” ,频出新政限制外资, 2006年年底,泰国政府先是收紧外汇管制,随即又修订了《外商经营法》,限制外资在电讯、媒体和房地产等领域中的控股比例。此后,又修订了批发零售业条例,强迫经营连锁超市的外商不再开设新的分店;接着连续发布强制许可令,使泰国生产、销售治疗艾滋病和心脏病的仿制药变为合法,不再向外国制药企业交纳高额专利费。

  泰国之所以频频对外资出手,一来是对“外来投资是否能给国家和百姓带来幸福”持怀疑态度。这种疑虑始自1997年金融危机,泰国起初尝到了外资的好处,开始走向另一个极端,不遗余力、不计后果地吸引外资。随后外资变脸,配合外来投机资本把泰国洗劫一空,国家一片狼籍,实力和百姓生活水平都大大下降,很多年恢复不过来。

  ②美国,美国是自由贸易的发起国,大力倡导“自由化”,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开放政策都会指手划脚,不同程度地进行干涉,那么,它自己对外资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美国是国家产业安全意识最强的国家,在控制外资并购方面的制度最发达。
  1980-2009的30年间,美国对外投资存量远高于FDI(外商对美国的直接投资)存量,美国的对外投资,超过2万亿美元,而时至今日,美国引入的外资(FDI)存量,仅为1.3万亿美元,而我国引入的外资(FDI)达1万亿美元,美国GDP是我国的5倍,外资在美国产业中所占比重,很多行业都低于10%,一个最先倡导并大力提倡,在各种国际场合逢访问必说“自由贸易”的国家,却一方面对外资紧紧守好本国的大门,另一方面增加本国企业向外投资,不能不引人深思。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体现在联邦反托拉斯法中,表面上,美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本国人区别对待,并购法律同时适用于国内公司、外国公司,看不到差别,但是,当美国民族企业受到外资并购的时候,它的反垄断政策就表现出内外有别的特征。美国在反垄断问题上鼓励国内并购和对外并购,适当控制外资并购,造就了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避免了外资并购对本国产业安全的威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成立了有关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审查和控制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一是1975年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的分布,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房地产、环境、就业、国际收支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出分析报告。反观我国,这方面仍做得很不够,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更谈不上成立专门机构,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提出报告讨论外资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影响了。二是1988年颁布的“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该法案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并购美国企业的要求,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条款。三是1990年颁布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四是2007年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除此之外,外资或外资并购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目前,美国外资并购审查机构和外国投资委员会除依据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外,还有《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际武器交易条例》、《出口管理办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进行补充,劝阻外商的并购,甚至迫使期改变交易内容。

  防止产业被外资并购后对国家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任务,因而,美国对外资并购审查极为严格,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起到了维护美国产业安全的作用。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中海油一提起收购尤尼科,引起美国上下大为紧张,最终美国众议院就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
  我们不难理解,鞍钢首个美国投资建厂项目尚未正式达成交易即遭遇美国政治压力,2010年7月2日,50名美国国会两党议员公开呼吁,对中国鞍钢集团在美投资建厂展开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
  ③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对外资并购的态度基本上是排斥和限制的。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尽快实现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制定了鼓励国内企业集中的产业政策,鼓励国内并购做大做强本土企业,并积极推行海外并购,海外并购逐年增加,除了对美国并购以外,日本还加快了对澳大利亚、欧洲、中国等各国企业的并购步伐。同时,对外资并购本土企业进行严格限制。日本成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依据《禁止垄断法》判断并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批准该项投资或并购活动,成立外资审议会,主要对一些重要的外商投资及并购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④德国,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依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独立裁定并购案件,对禁止和批准投资和并购都说明原因;联邦经济部,管理并购活动,防止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享有批准特殊企业并购的权利;成立德国垄断委员会,定期对德国企业集中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作出评估,对外资和有关企业并购投资监管的法律规定作适用性评价。

  ⑤加拿大,加拿大对投资和并购制订了5项标准,a.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资源开发、加工和出口影响;b.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参与程度和重要性,以及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所属或将所属的产业股权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c.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评估;d。投资对加拿大产业内部竞争的影响评估;e.投资与加拿大联邦及各省立法民族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的一致性;f.投资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能力的贡献评估。

  ⑥在借鉴美国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欧盟、加拿大和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完善的外资并购政策,对外商投资和并购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威胁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
  尽管美国原则上提倡资本自由流动,但这是为它打开各国市场作掩护,在本国产业的保护上毫不含糊,对外国在其关键行业和部门的投资都采取限制措施。如在国防工业和军事相关产业绝对禁止外国投资介入;在钢铁、电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设置层层保护;在通讯、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水力发电、自然资源开发、核能开发利用等产业禁止外国投资;美国不仅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对外资的监督管理都很严格。如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收购或处置美国企业10%以上的股权时,必须向商务部报告,凡发生业务合作,不管是兼并、收购,都必须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呈送报告。在英国,外国投资者如收购任何大型或经济上有重要影响的英国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在德国,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投资。在法国,对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外资并购必须上报政府。加拿大规定了四大敏感行业,对于这四大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严格限制或者严格禁止: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信贷及信托业)、能源(石油及天然气生产、电力、核能)、交通(铁路、航空事业)及文化与通讯(广播、出版、电讯等)。另外,欧盟其它20多个国家也在积极推进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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