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23 07:36:49
【30】司机开走了大货车
这是2007年底发生的一起后来被本地公丨安丨部门定性为“重大盗窃案件”的真实事件:一名二十多岁的货车司机提出紧急辞工,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车队队长按公司规定当面拒绝之后,这名司机在送货途中,将公司的运输车辆私自开走,要挟公司将未结工资转入指定的账户后才归还车辆和货物,当时,正值严打盗车案件的非常时期,公丨安丨部门马上将该员工抓获归案,并从重判处了有期徒刑。
本来,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署的合同中,对于员工离职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已经有了合法而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果属于公司无故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员工,则由公司除了按工龄政策给予相应补偿外,还须另行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同样,在公司不存在违法用工的前提下,员工不按法律规定依法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而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后解除合同,则照样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公司进行同等的补偿。这一条款属于公平合理的双向约束,绝大多数员工都能完全理解和自觉遵守,在实际操作中也能按章办事,但个别员工却错误地将劳动合同法片面地理解为单方面保护劳动者,于是,只是单向要求企业守法,而自己则处处表现为无法无天,无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无视做人的基本诚信和道德底限,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名司机口头向车队队长提出离职申请之后,车队队长了解到他并无特殊的紧急原因和其它需要紧急离职的充分理由,只是希望尽早离开,便要求他按公司规定的离职流程填写书面申请,同时当面告知:一是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申请,在30天内做好新旧交接,30天到期后方可结清全部工资后离职;二是公司在30天内会招聘接替者上岗,接替者如果提前上岗,可以考虑让他提前办理手续后离职,具体可以提前多少天,需要依据招聘情况和交接进度而确定。如果公司30天内仍未招到接替者,只要满了30天,也会依法给他办完手续后解除合同;三是如果一定要马上提前离职,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必须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名司机没有吭气,也没有按要求填写、上交书面离职申请,于是,车队队长按正常情况安排了他当日的工作。
当天上午,这名司机本应将车上满载的货物运送到附近的货运站,卸货之后再返回公司待命,但他将货车开出公司范围不久,却径直掉头驶向广州方向,结伴而行的另一部货车上的司机发现问题后,立即向车队队长电话报告,车队队长紧急打去电话寻问原因,这名当事司机毫不隐瞒自己的去向,并且要求公司将他的所有未结工资转入指定的帐号,然后,他会告知车辆停放地点,再让公司派人去取回,从此双方无牵无挂。
车队队长感觉事态严重,马上向HR经理报告,HR经理在电话中语重心长地告诉这名司机:“你已经超越了基本的底限,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并不象你想象得那么简单,价值10多万的货车,连同车上几十万的货物被你带走,表面上看起来你只是要求马上结清工资,好象并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其它企图,但公司一旦报警了,事情就闹大了,你就说不清楚了,丨警丨察马上会找到你,法律上也将按照实物的价值来量刑,那就不是开玩笑的小事了,希望你将货车开回来,离职的事项可以通过协商来私了,可以按规定提前一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你年纪青青,仅仅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去蹲上几年监狱,实在是不划算的蠢事。”
这名司机以满不在乎的口气强硬地回应:“别吓唬人了,你以为我是吓大的?你要报警,尽管去报吧,别啰嗦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吧”。
HR经理听到这话,疾步来到俺的办公室内,征得俺的同意之后,立即向驻片民警报告了事情经过,并向迅速前来调查取证的公丨安丨民警提供了这名司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被开走的车辆照片、送货清单,希望公丨安丨机关尽快帮助找回车辆和货物。
一名股东听到这个消息后,也来到俺的办公室,以息事宁人的态度提出,首要任务是保住财产要紧,让财务准备资金,转入对方账户,然后派人去开回货车就行了。
俺当即指出,如果我们这样处置,危害有三个:其一,资金打入对方账户后,假如对方并不告诉我们车辆的停放地点,我们下一步怎么办?到那个时候再报警,就贻误了公丨安丨机关的办案时间;第二,大是大非面前一味妥协的做法会误导其他员工,让他们感到,通过这种要挟公司的非法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从而给了他们一种铤而走险的心理暗示,个别人今后就很可能仿效,只有让大家看到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和后果,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第三,我们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无过错,而对方却采用如此极端化的做法逼迫我们就范,我们不能不接招了。在公司内部我们可以讲人情,而事情已经到了这一步,就上升到了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层面,事物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也就不能再混淆法与情的界线了。
很快,公丨安丨机关作为正在发生的重大盗车案件迅速向上通报,并请求沿途公丨安丨部门紧急设卡拦截,当天中午,就在广州市外围通向北方的一个收费站附近截下了这部慢慢行驶的货车,最终人车俱获。
接下来的几天,公丨安丨部门对于这名年青司机开走货车并带走货物的行为和动机彻查之后,在通知公司的同时,也通知了他的家属,告知可能会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因为当时正处于打击盗车案件的风头之上,虽然当事人动机单纯,只是企图要挟公司结清工资,但其行为属于顶风作案,而且经济数额较大,必须按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家属来了,要求私了,主动向公司提出,愿意赔付公司为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希望念及他年青、初犯,由公司出面保释出来,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大老板和股东们选择了回避,俺只得当面实事求是地婉拒:事件发生的过程之中,我们已经向他提出过私了,劝他不要走向极端,但他当作儿戏,我们已经给予了这样的机会,是他自己不知道珍惜,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证公司的财物不受损失,我们才不得不选择报案,不得不选择公了,这不能怪我们不厚道,公司有公司的游戏规则,国家有国家的法律法规,现在,事态的发展,已经由不得我们了,我们即使提出私了,公丨安丨机关也不会随便同意的。
部分中层管理者私下向俺提出:大家都是打工者,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去蹲监狱,是不是太狠了,是不是过头了?俺回复他们:第一,如果属于民事纠纷,我们可以从人道的角度,从挽救一个人的角度去保释,但公丨安丨机关是作为刑事案件在办理,我们根本就没有保释的权限。凡事有个底线,法律是刚性的,触犯了法律,就不可能私了,这事已经由不得我们做主了;第二,如果我们态度暧昧,这个时候再出面保释,不但帮不了当事人,反而让其他人认为我们没有底限,没有原则,今后,如果有人仿效,出现了同样以公司财物相要挟的事件,我们如何面对和处置?
俗话说,欠下的债,总是要还的。司机被判刑了,公司管理层通过自我检查,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中的漏洞,于是,采取了几项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一,通过反复解剖和宣讲这一事件,提高大家的法制意识,不但要教育全体司机,还要教育全体员工,使大家分清违纪与违法的界线。
第二,请驻片民警给全体员工上了一次法制教育课,通报和讲解一个个典型案例,让大家明白,越过了法律的底限,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只能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去处理了。
第三,要求各级管理者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引导大家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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