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钱——古人那些惊人的金融智慧》
第31节

作者: 北极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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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是每个司指定大约9个秘书,每人发给本钱4万到5万文,再由他们将这些钱交给物色好的“中介人”(下面要专门讲到)拿去放债,要求每月收回利息4000文,每年收回利息5万文,相当于月利率8—10分。收上来的利息,就作为京官的料钱(津贴)。
  对那些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中介人”,有特别的奖励,只要干满了一定年限,便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

  到了唐高宗麟德年间之后,公廨本钱制又从京师推广到各府、州、县。东西南北中,官场是一家,大家都一起来“捉钱”。
  由“捉钱令史”借出去的钱,等于政府是债权人,没有皇帝的免责令,是绝对不能免除债务的。
  如果借款人死了,由子孙偿还;没有子孙的,由亲戚偿还;连亲戚也没有的,由保人偿还;要是保人也死了或者逃亡了,那也要找到一个人代纳。总之是赖不掉的,不能只在账面上做个“呆坏账处理”就算完事。
  因为这个事情的负面作用很大,唐朝开国重臣褚遂良就曾经激烈反对,他认为中介人只要按时缴还利息就给授官,会导致很多“惯于求利”的人得官,这将严重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迫于道德的压力,唐太宗时曾经两度废罢公廨本钱,但很快又恢复了,因为软道理要服从硬道理——没钱是办不了公的。此后,在玄宗开元年间,又曾罢废全国公廨钱一次,于8年后再次恢复。

  每次恢复后,月利率都有所下调,太宗时就降到了5—6分,玄宗和武宗时最低,仅为4分。不过即便是这样,合年利率也高达48%,其间的油水还是大得惊人。
  “追前”看来不是本质工作,只是一个附带的任务,所以月利率下调,大概是为减轻“捉钱”的难度,以免经办的官员除了钱不想别的。
  那么,唐朝后期放债的钱,是不是越来越少了呢?
  不,正好相反。
  初唐时,京师共有70多个司,有捉钱令史600多人。各司的公廨本钱总数在2400贯到3万贯之间。

  而到了中唐贞元十二年(796),京师68司所置的公廨本钱,总数已达24万多贯,捉钱官的人数也大大增加。
  ——这算是个规律吧。一个王朝,越往后,办公经费的需要量就越大,大概是官员们越来越讲究品味的缘故。

日期:2009-01-09 12:52

  (就来!)
  从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年)以后,公廨本钱的运作,就交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来代理。这些富户,就成为官府的放债中介人,被称为“捉钱户”,可免除徭役,
  捉钱户是良莠不齐的,什么鸟都有,有人能按时交回利息,有人则赖账不还。到唐宪宗时,积欠本息的实在太多了,只好免去一些本息。
  如果借钱的人所付利息已经超过本金10倍的,本利全免。如果付息已达本金5倍的,所欠利息就不再要了。
  做一个捉钱户,还有一个绝大的好处,就是按唐朝法律,捉钱户一旦犯罪,府、县地方官管不着,要由本司的捉钱令史负责追究。
  这样,有的捉钱户本意就不是要帮官家放债,而是找一棵大树好乘凉,他们连本钱都不要,照样按时交付利息,图的就是一个受保护的身份。
  还有的捉钱户,在公廨钱里加入自己的私钱,一起放债,收来了利息归自己,收不上来,就算官家的呆坏账。
  还有的商贩富户,主动投靠官衙当“捉钱户”,就是想以“官本”资金为依托,主要目的是私人放债。
  他们明明放的是私人钱,在讨债的时候却说是官家的钱,对不能及时还钱的欠债人任意欺凌(以上均见《唐会要》)。

  政府也知道这些捉钱户的猫腻,但是衙门里的人头费就全靠这些人来解决,撵走了他们不是要让我们喝凉水?所以也睁眼闭眼的不大管。后来只是规定,捉钱户放债的私人本钱,不得超过官家给的本钱数,超过的部分就要没收。
  唐高宗以后,地方州县和军事单位也都设置了公廨本钱,由典吏(办事员)主持运作。收上来的利钱,作为各级吏员的吃饭钱和各级官员的工资、津贴。到了唐玄宗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的总额,已达80万贯至100万贯左右。
  回过头去看这段历史,唐朝政府通过放债来筹集机构人员工资,而不是直接由中央财政拨款,总还算有点良心,知道老百姓的血,不应该抽的太多。
  而且这办法,也强于朱元璋狠命压低官员工资水准的笨办法(既然工资低,你就别怪我放手贪污了)。
  虽然官营高利贷也有一些负面效果,在“捉钱户”中会有一些仗势欺人的恶徒,但总比官员人人都肆无忌惮去“捉钱”要好啊!

日期:2009-01-10 09:09

  唐朝法律不许黄世仁抢白毛女
  上面讲的是公家放债的情况,在隋唐,私人放债也非常活跃。各种信用机构也应运而生,在长安的“西市”,还出现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有了各式各样的信用业务。
  可以说,我国古代的金融业到这时候,才全面成熟,迎来了它的第一个兴盛期。
  这是经济发达使社会生活变得丰富的实例,比起南北朝时和尚一手遮天的情况好多了。
  隋唐放债的人,主体是富商,有专门以放债为业的,家产能累积到千金。与此同时,也有其他的人在干这一行。
  从隋朝起,王公贵族就踊跃加入了放债取利的大军,他们有钱有势,玩得相当大。

  隋文帝有一个儿子杨俊,就是放债的能手。他老爹当了开国皇帝,他想不富都不行,有了钱就想更有钱,于是便“违反制度”,到处放债。
  这样的主儿,谁敢惹?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深受其苦。
  在隋朝,放债叫“出责”、“举债”。而到了唐朝,则叫做“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责息钱”等等。
  借债为何被称作“举”?在词源学上我还真搞不懂。我琢磨着,大概债务就像大石头,借到了手,就像举着个大石头,压得人不舒服。
  唐朝初期,皇室的公主是最能放债的一批人,其他皇亲国戚也都差不多。

  他们图的,就是那月息的10分利。到了还钱的期限,还要派家奴去催债,想来是没人敢不还。
  这个带头作用是巨大的,各州县官员都看着眼红,也蠢蠢欲动,都借钱给本部下属,以此牟利。
  官员们有俸禄,不犯错误的话就是捧着金饭碗,他们为何还要汲汲于放债图利?
  这个,很简单——想往上爬。
  我说一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般唐代的节度使(地方军政要员)都是从禁军将领中选拔的,节度使就等于土皇帝,是个特大的肥差,许多禁军将领都眼巴巴地盯着。而当时对任命节度使起决定作用的,是接近权力中枢的高级宦官。

  禁军将领为了能够外放,就要拿钱打点。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他们就对富商放高利贷,收取“倍息”,再拿着赚来的钱去贿赂宦官。
  这就是社会食物链,一个吃一个,个个都有更弱小的可以吃。
  你只要不是最弱的那个,就总能有办法。
  早在唐玄宗时期,就曾下令禁止这种财迷心窍的官场作风。不过,看样子几十年都没能禁掉。
  23年后,他又下了更严厉的禁令,规定州县官员放债一匹绢以上的,就要免官,并处财物充公。

  可是这种纸面上禁令怎能有效?
  这不光是潜规则不可动摇的问题,而是制度决定。
  唐玄宗也好,大唐王朝也好,就好比是一个车身,全靠下面的轮子带着跑。
  你想,他要是忽然下令让轮子不要再转了,那怎么可能?
  所以“封建社会”里皇帝下的反腐令,我们大可不必当真,那也可能是舆论反应太强烈了,需要略踩一踩刹车而已。没有一个皇帝会像惩治谋反那样惩治腐败,除非他想让自己的车就地趴窝。

日期:2009-01-11 10:20

  唐朝的高利贷专业户,也很有政治头脑,他们还盯住了在京师刚被选任的新官员,借钱给他们做打点费和路费,等他们到任后再还。
  一个新补选的官,两手空空,连赴任的路费都凑不齐,为何到了任上就还得起?此间的猫腻,我不说,大家也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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