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6, 我如此狼狈地逃出办公室》
第16节

作者: r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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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向工作人员咨询: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以前公司没有给买社保,我就自己交了,还能要求公司补交吗?
  工作人员:如果自己交了,就不能补交到社保卡了,只能要求公司折成现金转账给你。
  我:那公司会转账给我吗?

  工作人员:这个你要去跟公司协商。
  我:公司没给我买公积金,如果我办理代扣社保的话,会不会影响要求公司补交公积金?
  工作人员很忙,也很不耐烦地说:去跟公司协商。
  几经周折,还是咨询不到有用的信息。后来想了想,还是办理了“综合医疗”保险代扣,老养保险的代扣没有什么影响,而且是累计的,就以后再说吧。
  就算办理了代扣,估计也不会影响要求公司补交,但至少公司同不同意补交,到时再调解了。

  好了,证明公司没交社保和公积金的资料也有了,证明前面五个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工资记录资料,四个工作日后也可能会有了,回去把申请书写好,明天就可以去劳动局提交申请了。
  于是去坐车回去,回到家后,就在网上查找仲裁申请书怎么写,看了很多范文,然后自己草拟了一份,并把参考的范文复制在后面,等明天请朋友的同事看一下。
  日期:2012-01-28 13:41:54
  2012年1月10日早上九点,把申请书草稿发给朋友,朋友拿去问同事,然后帮忙修改了,再发给我。我按修改好后的“请求事项”填写了申请书。
  把所有资料提交给劳动局,工作人员对银行打印的流水记录没有 “工资”两字,而认定是无用的资料,然后要求把资料整理成两份,在涂改的地方按了手印,然后填写了一份“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收据”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签了名后,给了一份回执单,并告诉五个工作日拿回执单来看申请仲裁的受理结果,结果是两种“受理”和“不受理”。

  2012年1月13日,去银行拿交易流水记录,而幸运的是,银行的结果是可以打印出来了,然后在分页处盖了章给我了。我仔细看过,上面有对方的账户信息还有摘要。
  这几天没再接到公司同事的电话,也没有收到短信,也没有接到像公丨安丨局打来的电话。那公司说要报警的事,估计不会发生了吧。
  日期:2012-01-28 13:47:28
  2012年1月17日,我拿着回执单,去劳动局查看处理结果,工作人员看了我的回执单,然后拿出两份资料,在其中一份受理通知书上填写相关的信息,然后给了我------一份受理通知书和取证通知书.
  因为上次打印的银行工资记录没有用,于是我拿出后面打印的工资记录问:这个工资记录可以提交吗?

  工作人员接过看,我说这资料上面有“工资”的字,还有公司的账户信息,工作人员问有没有复印件,我答道有复印了两份,拿出两份复印递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原件不要,工作人员找出“证据收据”,让我在上面加上“银行工资水单”。
  因为我不懂劳动仲裁的流程,我问工作人员:受理后,什么时候会有结果?
  工作人员说:十五天。
  我:是用什么快递寄,是邮局吗?
  工作人员说:不是寄,我们会通知的。

  我:那是会给我打电话
  工作人员:自己来这里拿结果。
  我:谢谢!
  然后就坐车回来了。
  我想十五天,是十五个工作日,除去春节的假期,那应该是2月10号吧。
  2月10号去拿结果,是通知什么时候开庭吧。
  日期:2012-01-29 12:12:40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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