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等 公平的根据
我认为,代州百姓根本就不指望第一标准能够实现,这是很有自知之明的。第一等公平的标准接近市场上等价交换的标准,而市场交易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双方平等,拥有参加或退出交易的自由,谁也不能强迫谁。很显然,官府并不是老百姓的平等交易伙伴,官府是有权收费的。老百姓们都很明了,抗粮、抗税或抗拒苛捐杂费,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下边我们以每年春秋两季的钱粮交纳程序为例,看一看老百姓不听招呼的常规后果。
每到开征之时,县衙前贴出告示,要求百姓按照惯例主动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交纳钱粮。交纳的过程当然免不了许多盘剥,不服盘剥也可以不交,后边自有对付你的合法手段。
没有交纳或没有交够的人,就要在簿册上留下拖欠记录,这些人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去指定地点补交。
过期不交,书吏差役就要下乡催科了。催科是一件很有油水的事情,是需要竞争上岗的。清朝光绪年间,屠仁守在《谨革除钱粮积弊片》中说,下乡催役的差使都是要花钱买的。有的人甚至提前买下差使囤积起来。到了催科的时候,揭票下乡,向粮户征收。除了勒索酒食供给外,每票总要勒索钱数百文,甚至数千文。稍不如意,辄以抗粮的罪名报官。乡民畏惧,不得不满足这些人的贪欲,以免被罪名拖累。(3)
如果催科之后还没有交够钱粮,就要抓到衙门里打板子,站枷号。这里就更黑了,需要另文细说。
总之,官府并不怕零散百姓的对抗,吏胥们甚至怕你不对抗。他们虎视眈眈,就等着你因对抗而落网,送上一口肥肉呢。处在这种虎狼环俟的情境之中,只要州县官打一个招呼,谁敢不老老实实地交纳号草?谁敢晚交?谁不怕驿书和家人拒收自己交纳的号草?谁还敢把自己在名义上拥有的权利当回事?
垄断价格的比喻
对官府强加的第二等公平,中国百姓好像存在着不分时间地点的广泛认可。如果打一个富于现代色彩的比喻,这很像是对某种垄断价格及相关的隐性支出的接受。七八年前我们装电话,要交5000元的初装费,像我这样不熟悉外边世界的普通百姓竟以为这规定公平合理,活该如此。在我眼里,这就是第一等公平。
我有点不满的只是他们收了钱还要拖你半年以上,不催几次,不走后门,安装工人就不来给你装。我当时也知道安装工人上门,按规矩还要塞给他们一二百元的辛苦钱,至少要塞他们两条好烟,不然装上了电话也未必能接通。就连这笔费用我也愿意掏,只要你别再没完没了地拖下去。我认可半年的拖延,也认可辛苦费,如果电话公司强迫我买他们的电话机,我也准备认可。这就是我眼中的第二等公平,也是我真正指望的公平。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我主动的,并没有人拿刀子逼我排队装电话,更没有人逼我往工人手里塞钱塞好烟,我愿意认账,我也不会告状和揭发。
在晚清官员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咸丰四年(1854年)六月的记载中,我看到了类似的故事。他讲了宁波渔民和商人购买海上安全的经历。
当时宁波外海不靖,海盗很多,渔民和商人的生意大受影响。这本来是清朝水师的失职,他们领饷吃粮却不干活。但是这又很正常。公务员偷懒,按术语说就是追求闲暇效用的最大化,这是很有名的,举世公认的,老百姓也是充分理解的。大家并不真指望官员们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他们也许有这种良心,但是没有这种必要。满清王朝垄断了公共服务业务,没有人敢和他竞争,所有竞争都叫造反,那是杀头之罪。
商人和渔民们没有办法,就自己凑钱激励水师,麻烦他们出海维护治安。这又属于一件东西卖两遍了。商人和渔民已经在各种税费中掏过钱,其中已经包含了供养水师维护海上安全的费用,现在却不得不再掏一遍。当然,并没有人逼他们掏钱,我们只能说他们是自愿的,他们认可了这第二等公平。更准确地说,是认可了自己的二等身份。
据宁波知府段光清说,这办法开始还管用,水师干活了。但是今年给了钱,明年又给了钱,一年一年地给下去,这笔钱好像又成了水师该得的一笔陋规,水师再次懈怠起来,渐渐又不干活了。另外一种解释是,海盗越来越厉害,水师缺乏训练,打不过人家,不敢出海干活了。不管怎么说,总是百姓花了两次钱,仍然没有买到海上安全。
好在——也许应该说坏在——清朝水师的垄断地位被洋人打破了。宁波的商人见水师实在不顶用,就掏钱请洋人的战船为他们保驾护航,又求段光清给洋人发了航行和入港的许可文书。过了不久,朝廷接到了报告,说北方海防发现有轮船“捕盗甚力”,查起来还有宁波知府发的许可文书。有一次洋人与海盗遭遇,炮战一场,一个洋人水手受了重伤,也击沉了海盗头子的船,从此威风大震。可见没有垄断地位的洋人拿了钱是真干活的,并不像清朝水师那样卖假货。
不公是易燃的危险品
最后我们看看张集馨是如何处理号草问题的。
他调来了驿站收草的大秤,经检验,果然是百姓所控诉的那种黑秤。于是张集馨下令另造官秤,同时宣布:按照每斤一文的官价支付草价,不许驿书和家丁“干没”。他说,对这种处理,“民甚欣悦,而州牧及丁胥皆不乐。”
这样就算完了?完了。没有提到敲诈勒索问题,没有追究贪污的责任,没有任何官员吏胥家丁为持续多年的不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所有处理,不过是发一杆新秤,重申一遍正式规定。按照这种逻辑,不公平能够存在多年,难道就是因为缺少一杆准确的秤?就是因为缺少一纸不准贪污的规定?
在我看来,这样的处理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鼓励。不处理,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或许还有点心虚。经过这样一番处理。他们便可以放心了:告到巡抚那里,又指定名声不错的道台亲自处理,最后又能怎么样呢?不过给了我们一杆新秤。过一年我们还贪污,还敲诈勒索,大不了再得一杆秤。这也能算风险吗?因此,他们的不高兴不过是暂时的。他们手里的加害能力并没有丝毫的削减,他们的反扑欲望已经在不乐中展现出来。有能力又有愿望,还没有风险,究竟什么东西可以阻止他们前进的脚步呢?
后边的事情张集馨没有记载,我也就不知道了。但我估计当地百姓从此会死了告状的心。至于清朝全国通行的驿站潜规则,我读史不博,说不确实,但我敢确信:清朝在整体上没有实现儒家的主张和《大清会典》规定的第一等公平,连第二等公平也未必能够普遍实现。以鲁迅“想当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为标准,我们不妨把第一等公平称为臣民级的公平,把第二等公平称为奴隶级的公平。奴隶级公平没有普遍实现的证据,就是太平天国起义。
山西代州的村长和老头告状11年后,太平军起义爆发了,起义的旗号正是“太平”——其中就有特别公平的意思。不公平的感觉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几个好汉在公平奇缺的世界上敲出了几颗火星,全中国便翻卷起逼人的热浪。令人感叹的是:太平天国实际展现出来的内部关系,与他们那面漂亮旗号的差距,并不比《大清会典》与黑秤的差距小多少。
注:
(1)整个故事参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2)关于清代驿站制度的描述,本文主要参考了马楚坚的《清代驿传述略》,见《明清人物史事论析》,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出版。
(3)《光绪财政通纂》,卷二十九,赋役。转引自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587页。
当贪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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